审理经过
本院2011年2月21日受理原告江XX与被告杨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XX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XX撤回对被告杨XX、丁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850元,共计2600元,由原告江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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