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1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原告刘*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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