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湖南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湖南X**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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