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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刘**担任记录。于2011年6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原告李*、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9年4月17日,被告杨*向原告李*借款20万元。约定2009年底前偿还16万元,2010年还清余款,且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但被告杨*至今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现要求被告杨*及时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被告杨*同意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与被告杨*放弃举证。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同意偿还原告李*借款20万元;

二、被告杨*同意用扣工资和其他形式在每年年底前偿还原告李*借款5万元;

三、原告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协议签字生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杨*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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