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廖XX、张**、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XX、张**、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起撤回对被告廖XX、张**、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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