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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潘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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