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潘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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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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