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平诉被告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雅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向雅*撤回对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向雅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2014)方**118-4号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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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申请执行曾**、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申请执行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