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申请执行蒲**、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蒲**、陈**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发现被执行人蒲**、陈**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杨*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