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申请执行曾**、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唐*申请执行曾**、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曾**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发现被执行人曾**、曾**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唐*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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