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限公司、怀化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方*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4日以(2014)方**9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被执行人怀化环**有限公司所有的“学府新苑”房地产项目房屋五套。由于该项目尚未竣工,现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另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方执字第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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