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曾庆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与被告曾**已就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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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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