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贤艺与被告杨**、汤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暂无法提供被告杨**的行踪和住所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易贤艺撤回对杨**、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易贤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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