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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夏占全、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与被告夏占全、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岳**、人民陪审员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担任记录。原告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占全、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诉称:被告夏占全、黄梅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7日,被告夏占全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月息5分,每月付一次息钱。后被告还利息6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给原告颁发的身份证复印件、中方县公安局中方派出所出具的二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拟证明原告欧**和被告夏占全、黄*的出生年月、住所、公民身份号码及被告夏占全、黄*系夫妻关系等事实;

2、被告夏占全2012年10月27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夏占全向原告借款10万元,每月息钱5000元,息钱每月付一次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夏占全、黄*均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夏占全、黄梅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7日,被告夏占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5000元,每月支付一次。被告还利息6000元后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而形成纠纷。

上述事实,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对下列证据予以确认和采信:

1、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给原告颁发的身份证复印件、中方县公安局中方派出所出具的二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告欧**和被告夏占全、黄*的出生年月、住所、公民身份号码及被告夏占全、黄*系夫妻关系等事实;

2、被告夏占全2012年10月27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夏占全向原告借款10万元,每月息钱5000元,息钱每月付一次的事实;

3、庭审笔录,证明原告欧**自认被告夏占全已付利息6000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欧**与被告夏占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所约定的按月利率5分计付利息超过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应不予保护外,其余内容合法有效。被告黄*与被告夏占全系夫妻关系,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夏占全、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欧**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中**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10月27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扣除),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夏占全、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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