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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