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刘**与胡**、贺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杨**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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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4号龙香桃民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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