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陈**的标的为34000元及逾期利息,目前剩余债权340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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