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已就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觉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500元,由原告盛觉慧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