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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与湖南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已就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觉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500元,由原告盛觉慧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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