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曾峥、曾**、彭**诉被告陈**、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三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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