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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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