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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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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