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廖**在中国农**限公司洪江某某分理处的账号为XX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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