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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上官诉曾**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上官诉被告曾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佘上官于2015年6月2日以被告曾建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佘上官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上官撤回对被告曾建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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