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代金*被告曾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代金于2015年6月2日以被告曾建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代金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代金**对被告曾建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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