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包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罗**(宁**母亲与万**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辰法执字第162号舒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263号欧**与谢**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5)辰法执字第161号周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164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辰法执字第197号瞿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5)辰法执字第186号米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