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后,原告阳某某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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