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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蒋*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蒋*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峰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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