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蒋*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峰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原告申*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杨*与被告某电缆**公司、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宋某某与瞿某某、辰溪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辰溪县某某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蒋*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聂**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游*红与被告蒋*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杨**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杜**与被告向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