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张**于2011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张**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借款本金1327500元,支付利息72500元,合计1400000元,定于2011年10月10前付清,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杨**自愿放弃。该协议已于2011年10月8日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1)辰*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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