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受理原告唐**与被告滕*仁、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向原告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原告杨*与被告某电缆**公司、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宋某某与瞿某某、辰溪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辰溪县某某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蒋*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杜*与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聂**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刘*令与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石*军与被告王*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与被告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