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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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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