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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何*与被告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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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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