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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刘**、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石*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毕**、被告刘**、向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让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4800元,双方约定按年支付利息,如果原告急用钱提前20天通知被告做还款准备,至今借款期限已达一年六个月,原告催了十几次,被告一直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4800元,利息按借条2分及约定日期核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让辩称,借钱肯定是要还的。但我们借钱时约定的利息是年息两分,按年付息,年息两分是100000元本金一年2000元利息,即年利率2%。

被告向喜*辩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让与向喜莲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杨**借钱,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中**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刘*让27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月息两分,按年付息。2013年12月27日上述借款到期,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64800元给原告,原告从中拿出20000元,剩余的利息与本金一起共计314800元继续借给被告,被告刘*让当天出具了“今借到杨**现金叁拾壹万肆仟捌佰元*(314800),年息贰分,按年付息,如果杨**中途急需用钱,提前20天左右通知做准备,如中途退款双方按日子核算利息。借款人刘*让,2013.12月27号”的借条一张。该笔借款1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杨**、被告刘**、向**的当庭陈述、借条1张、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让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杨**借款314800元,约定年息两分,按年付息,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上述借款系被告刘*让、向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产经营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现二被告经原告催告还款后,仍未偿还借款,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刘*让、向喜*偿还借款本金3148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向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偿还借款本金314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息两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收取3011元,由被告刘**、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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