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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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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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