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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