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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