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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梁**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来与被告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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