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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陈*、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与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伟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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