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与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伟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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