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编号0022851)。原告雷*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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