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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XX、刘XX价值人民币5177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张**、张**名下及原告张XX名下相应价值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刘XX、刘XX价值人民币5177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二、查封、冻结、扣押案外人张**、张**及原告张XX名下价值人民币5177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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