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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5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9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46.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7146.4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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