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毛玮琪,深圳**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毛**、张**及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或免交申请,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