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谭*江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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