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被告罗**、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34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4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