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王**、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敏诉被告王**、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136400元的财产,担保人**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保第00470号],为原告提出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王**、朱**、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6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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