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敏诉被告王**、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136400元的财产,担保人**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保第00470号],为原告提出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王**、朱**、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6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