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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黄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额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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