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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杜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龙岗分局以[深公龙立字(2015)05437号]《立案决定书》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安机关已经就被告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其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综上,对于原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8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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