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王*青价值人民币56104.49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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