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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黄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黄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015年6月27日,本院做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25号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行平湖支行账户。

2015年7月14日,原告黄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黄**平安银行平湖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黄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的查封;

解除对被告黄某某的平安银行平湖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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