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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和平与曾再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吴**、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吴**、曾**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康保第80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25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吴**、曾**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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