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林某某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深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愿意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为原告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某某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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