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许**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龙**岸新都的房产、车辆)或冻结被申请人等值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以财产清单为准),待后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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