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刘XX价值人民币2599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函号为(2014)XX龙0915号]为原告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以人民币2599000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刘XX价值人民币2599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