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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