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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曾**、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14111568.5元,但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李**所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龙岗社区五层私宅(房产证号:深房地产第6000318481号)委托评估。经深圳市**有限公司评估,该房产评估总价为2988640元(详见深东昊(评)字(2012)第12042号评估报告书)。

法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上述房产存在以下实际情况:1、该房产第1层、第2层及第5层的一半共2层半已由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了长期租约(租期2003年至2032年),2、被执行人同意本院拍卖该房产,但请求留出该房产第三层作为其生活必需居住用房。鉴于上述情况,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同意以下列条件拍卖该房产:1、该房产的租约由竞得人自行处理,法院不负责相关清场及移交。2、该房产留出第三层作为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居住用房。3、鉴于上述情况,双方同意以评估价格的五分之一点五即896592元价格(即评估)拍卖该房产。本院委托深圳**交易中心拍卖上述房产,上述附随条件已在《拍卖合同》中载明。

在深圳**交易中心2014年5月7日举行的房地产拍卖会上,竞买人黄**以人民币980000元竞得该五层私宅,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经审查,该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一、确认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曾**、李**所有的五层私宅(房产证号:深房地产第6000318481号)(详见深东昊(评)字(2012)第12042号评估报告书)由竞买人黄**竞得。

二、解除对曾显琴、李**所有的五层私宅(房产证号:深房地产第6000318481号)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本案诉讼保全案件(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015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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